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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美学者南桥:“卧底”只是研究方法,无关学术伦理

2011-11-14 11:17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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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大一位博士生到基层挂职后撰写博士学位论文,讲述当地官场现状,学者程海华日前撰文称此举违反了学术伦理。程先生的一些论断值得商榷。他说:“这篇博士论文如果是由美国高校的博士生撰写,并且配合大众媒体报道,那么,不但作者本人要被取消学位并开除,作者的导师以及所在院系甚至校长都要受到处罚,其原因就是美国高校和研究机构有一个权力相当大的机构——— 伦理审查委员会(IRB)。”以我的理解,IR B不仅保护研究对象,也保护研究者。通常情况下,研究报告给该委员会,多属研究建议的事前审批,免得研究者白费功夫,或惹祸上身,事后审查和处罚倒不是其主要职能。

    程先生在文中的另外一个指责是:“‘卧底式’研究是违反学术道德而应绝对禁止的。”这个说法也有失公允。社会科学的田野研究中,说明研究的来龙去脉,取得正式许可当属上策,但定性研究圈内,也有人支持特定情况下不取得许可直接观察的“隐藏式参与观察”,即“卧底研究”。很多时候,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边缘人群,很难取得研究者所需要的“进入许可”。卧底研究的一个著名案例是《格拉斯哥黑帮观察》,此书作者是一个26岁的学校管理者,其在学生的帮助下,打入当地青少年黑帮之中开展观察。

    笔者用社会学研究的数据库,查找了近些年来利用卧底方法做研究的例子,发现使用此方法的定性研究学者,从美国、法国到波兰、新加坡皆有。研究对象包括监狱、有歧视嫌疑的移民官员等。在这些群落,如争取其同意,很可能被拒之门外。在这些情形下,卧底研究不失为合理选择。新加坡学者H enryK hiat在2010年的《定性社会学评论》上发文,以自己在一亚洲监狱卧底观察犯人和看守互动的例子,说明研究者可通过“卧底研究”收集到需要的数据,且不对被研究各方产生危害。如果当时看守或者囚犯知道作者身份,就有可能藏匿起一些平日言行。换言之,在一些情况下,卧底研究反而更能提升研究的客观性。当然,卧底研究也有很多弊端,比如你观察到一个现象,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由于身份不明确,无法进一步通过访谈手段深入了解。

    换言之,卧底研究多半情况下并不像程先生说的那样是学术道德问题,而仅仅是方法选择问题。卧底研究的做法更为复杂,限制也更多,很多时候风险更大。若能取得同意开展研究且不影响效果,当然是首选,而把卧底观察留给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形。

    当然,也有学者利用隐蔽身份弄虚作假,骗取他人信任,然后出卖他们,使得他人利益受损,这种欺骗和撒谎是不可取的。但“卧底研究”未必就要牵涉欺骗。比如你去公交车站观察来往人群,虽然不是获得了“正式许可”的行为,但是也没有任何欺骗。有些研究进入一些圈子,虽说叫“卧底”,实际上是有合法身份的。另外,也有诸多技术处理方法可让研究对象得到保护,比如使用化名等。做过这些技术处理之后,客观上不会影响到所研究的那些人。

    程先生还指责研究者“配合大众媒体报道”。其实这是事后的关注,并非研究前的做局。社会学研究的学术论文引起合理的社会反响是好事,要是学者著作都束之高阁,或永远停留在小圈子内交流,那倒是可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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