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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城市大学高级副研究员吴木銮:康菲事件的政府作为空间

2011-12-15 14:11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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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菲污染事件有新的进展。河北省一百多位渔民于12月13日向我国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菲中国赔偿损失4.9亿余元。虽然渔民提起诉讼,诉讼是否会被接受以及接受后如何审理,尚不得而知。

    今年6月我国发生渤海漏油事件。8月份时,渤海仍发现新的漏油点。当时国家多个部委组成联合调查组,遗憾的是,康菲公司治污和应对措施至今无法令公众满意。一些律师团队介入到油污调查中。这些律师向国家部委申请信息公开。据报道,农业部回复认为,渤海“赤潮、石油污染及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了扇贝滞长和死亡” 。

    这样的答复对诉讼的作用仍待评估。尽管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有关人士认为,此阶段我国渤海区域无赤潮发生,但是农业部的回复中还包括了“其他原因”。也就是,在无法穷尽“其他原因”的基础上,石油污染与水产品死亡之间的因素链条是无法建立的。此外,农业部上述回复还使用了“可能”,因此给诉讼增加变数。

    我国去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对环境污染事故举证责任有新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条规定似乎有利于渤海油污中的受害者。事实上,当事人在诉讼中还会遇到更多的困难。一是渔民等小生产者往往没有完善的经营记录证明和产量证据,另一方面起诉人仍然需要证明损失与油污有关系。

    诉讼的前景不定,对油污企业的处罚也未显乐观之处。作为环境保护的特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额度为二十万元的罚款其实连政府调查事故的成本都无法解决,更何况渔民因污染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工业化带来大规模污染,许多发达国家曾有惨重的教训。比如二十余年前德国莱茵河发生举世关注的污染事件。1986年,瑞士一家化工企业起火,大量剧毒物质进入德国的莱茵河。当时污染物流经的河流,鱼类几乎无一逃生,整个莱茵河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发达国家民众和政府对污染事件特别敏感。一方面立法机构通过制定严厉的法律,若发生重大污染,则重罚企业,甚至有可能要求企业清盘。另一方面政府有可能给企业施压,要求其与受损民众谈判。此外诉讼渠道在这些国家也大体顺畅。

    渤海受污染方的举证能力和经济能力往往是双重受限的,因此,政府适当的介入很有必要。从今年8月起,国家海洋局等相关部门已经进行4次调查。调查中形成的相关数据应该根据信息公开法例,披露给受污染方。此外,鉴于受污染影响的渔民经济能力有限,应该启动社会救济措施,用财政资金适当补助这些渔民。这与公共财政的原则并不矛盾。

    政府也应该给污染企业施加压力。当前许多人对政企关系有一定的误解,似乎市场经济下,政府不能向企业施加压力要求其加快与受污染影响的民众进行谈判。在大规模的公众生命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政府是有义务和法定责任与污染企业进行沟通和施压的。

    更重要的一点,政府应该提请立法机关及时进行修法。一方面,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仍然相对模糊,现实中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当时《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的报道,许多企业主反对设置与发达国家相似的污染举证规则,认为一旦这些规则生效,将对企业发展和经济建设产生影响。因此一些重要的条文如“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没有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最终版本上。另一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罚款标准实在过低。二十万的罚款数额对此类污染企业没有震慑作用。政府部门应该要求立法机关出台一个弹性更大的处罚条款,同时允许污染企业有充足的申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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