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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大学博士研究生李思磐:澳门阳光法案在望

2011-12-27 10:32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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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在澳门立法会一般性讨论中,官员财产公开的法案获出席议员全票通过。预计2012年上半年起,澳门所有副局级以上官员将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

    曾几何时,因为澳门巨贪欧文龙案,澳门的年轻人在网络社区篡改了这一句香港公益广告词:“澳门,胜在有ICAC(香港廉政公署)”。因为澳门巨贪欧文龙案发,并非因为澳门的反腐系统有所察觉,而是因为香港廉政公署调查几个有巨额洗黑钱嫌疑的银行户口,户主名字中有澳门特色的拼写方式“AO”,把廉署的视线引向澳门(欧文龙以及其他涉案人员涉嫌以迂回而严密的银行账户网清洗贿款)。

    港澳皆在20世纪末主权回归,但管制水平不一的英、葡殖民者,为这两个地方留下不同的政治遗产。殖民统治期间,公务员华人比例低,华人参政机会少,政治人物的社会代表性差,公务员贪腐成风。尽管在主权回归之后,澳人治澳,黑道式微,治安转好,基层公务员的受贿现象也逐渐稀少,但在欧文龙事件之前,澳门廉政公署在民众心目中,仍是“打苍蝇不打老虎”的角色。

    以2006年廉政公署的年报“反贪工作”章节为例,2006年审结定罪的案件8宗,涉及46人,涉案人员多为基层警员、政府一般职员、地盘工人、店主、赌场发牌员一类层次,最高职位的只是一位海关高级关员。这与香港廉政公署甫一成立即对准贪污集团的最上层、最核心人物的历史迥然不同。

    澳门廉政公署的历史,比香港ICAC的历史晚了将近20年。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香港ICAC打击贪污成效影响下,澳门社会各界不断要求成立肃贪机关,但直到1992年3月,“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才正式展开工作。199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根据《基本法》第59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正是因为相关制度透明度不够,让澳门廉署比香港廉署缺乏社会参与。譬如,1998年立法会通过、2003年修改的《收益及财产利益的声明与公众监察》法律,又称《阳光法》,规定所有公务员须在入职90日内提交个人和配偶的财产报告给公署或终审法院。但这个《阳光法》,并没有把一切放在阳光下。官员申报的材料是以密封式信封呈交终审法院,任何人士包括终审法院也不能拆阅信封内容,而且官员只有就任和离任的时候需要申报,不需要随时更新。这样既不能让公众监督官员,也失去了申报的预警与防范的作用。

    欧文龙案让澳门付出了惨痛学费,也成为立法改进的契机。目前的“阳光法案”,虽然将行政会成员与立法会议员排除在外而引发争议,但官员财产信息从官方内部掌握,到信息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仍然朝正确的方向进了一大步。虽然澳门的公共事务透明度尚不及香港;但经过多年取法香港和祖国大陆,比起回归之前公务员受贿成风的状况,回归之后已经是判若云泥。

    澳门的地方选举也带来了更多政治的透明。在澳门“阳光法案”争议过程中,可以看见,对于自己可以豁免而不需要申报财产,所有直选的立法会议员并不买账;不管是家财万贯的博彩家族女主人,还是需要业余到学校兼课的知识分子,他们是对这一“特权”反对最为强烈的群体。他们急于牺牲自己的财产隐私权,来换取选民更多的信任。

    阳光法案始于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一般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这个制度是极具反腐约束力的,因而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被大多数国家采纳。全世界目前有97个国家和地区通过财产公开实现对官员权力的监督确保廉洁,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当然,官员财产公开的范围、方式和隐私权保护的处理,在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情况,但中国政府的意志已经明确:中国政府目前已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一文件要求签署国“适度公开公共职位或政治职位据位人财产及利益”。澳门的“阳光政府”的立法推进,也许意味着,“一国两制”不仅仅是解决国家历史遗留的领土主权问题、终结殖民主义的政治创举,在历史文化存在差异的不同区域,在一些方面,也可以存在同样的政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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