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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租借法官”与“空降检察官”

2012-01-12 17:29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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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型期的中国,司法领域从不缺少新鲜事。最近就有两件事,在法律界引起广泛关注。一是东莞第二人民法院面向全国借用法官,在他们的“租借广告”中不但承诺说“报酬从优”,还能向被借法官所在的原法院支付借用费。二是1月9日开庭的贵州前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中,出现了5名“空降检察官”。此案由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起诉至小河区法院,但6名公诉人却有5人系贵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员。

    “租借法官”与“空降检察官”其实也算不上新鲜。在中国,类似的先例并非罕见。但这两件事仍然值得说道:都是“跨院办案”,也都引发了激烈争议,又都没有停止的迹象。但两者又有本质的不同,“租借法官”基于“租借协议”,是个你情我愿的契约关系。“空降检察官”基于上命下从,是个统一部署的工作关系。

    更重要的区别是,“租借法官”是在法院系统内进行的;“空降检察官”是在检察系统内进行的。在有审级关系的法院之间,是不太好搞法官租借的。因为不同层级的法院,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总不能一个被监督的对象,把监督者给租借过去了。

    不同省区的法官要进行租借,也有程序上的难题。比如东莞法院过往的“租借”历史中,就有来自湖南基层法院的法官。这就涉及法官的资格和法官权力的来源。在中国的宪法框架里,审判权源于人大,法官亦由当地人大任免。湖南某县的法官,在他那个县法院有审判资格,但他仅仅被授予在当地法院审判的资格。他被租借到东莞,并不当然就拥有了在东莞的法院里进行审判的权力。这个租来的法官,因为没有东莞的居民身份,也很难通过东莞市人大的任命。

    人大任命的路不太好走,那就只能走院内的程序。《法官法》第十一条倒是有一款,“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我猜东莞法院的“租借法官”也是这么干的——不管租来的法官原来是审判员还是助理审判员,都由院长任命为本院的助理审判员。这样,一个“临时工法官”就宣告诞生了。他的“临时”期限,就是租借期。

    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也属于我们中国的“特色”。这两个角色,在司法实践中跟“助理”一点关系都没有,他们事实上可以完整地行使审判员、检察员的职权,并独立承办案件。前面有没有“助理”跟能否独立办案关系不大,倒是跟职级关系紧密。比如,在内部规程中,省级院的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最低是副科级,审判员、检察员则最低是副处级。司法机关内部的这种高度行政化,事实上成为“租借法官”和“空降检察官”的温床。

    当然,空降检察官和租借法官也有根本的区别。从层级关系上来说,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基于“检察一体化”的统一调配、灵活部署,并不存在审级的悖论。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也是以“国家”,而非以某个检察院的名义。这也是“国家公诉人”称谓的由来。

    与法院单纯的司法属性不同,通常认为,检察院兼具司法与行政双重属性。检察官本身是个复杂的群体,这个群体不但包括公诉人,还包括侦查员,甚至也包括控告申诉部门的接访人员。若完全换属地来办案,检察工作将面临相当大的窘境。比如,A县检察院反贪局侦办的一位在逃人员出现在B县。B县检察院侦查人员获知后及时开展追捕,这不但不违法,反而是检察机关近年来着重强化的“侦查协作网络”。省级检察院的大要案指挥中心,在协调不同级别、不同地区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上,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公诉人的跨院调配使用,也成了检察改革的着力点之一。2011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调配优秀公诉人办理重大公诉案件,是指根据检察一体化原则,上级人民检察院在辖区范围内调配优秀公诉人审查部分重大公诉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机制”。

    以此看来,“空降检察官”不但不会因非议而消失,还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大要案的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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