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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强调命案中院一审是要破除潜规则

2012-01-19 10:26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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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为防止“命案轻判”,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不得再由基层法院审理,全部由中院一审。

    如此绝对的“不得”本来是多余的。刑事诉讼法对中级法院的刑事案件管辖权已有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一审应由中院管辖。但正因此处的“可能”二字,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命案一审管辖被异化的现象就借此后门在实践中频频发生了。

    之所以立法要使用“可能”二字,是因确定级别管辖的时间在法院定罪量刑之前。只有先确定管辖法院,才有接下来的庭审。未经庭审,对被告人量刑就只能是一个“可能”的预判。比如,确定级别管辖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最终也可能只判处被告人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可能无罪。只要是依法裁判,保证了司法公正,这都是正常的司法活动。需警惕和防范的,是某些地市级或基层政法机关故意将“可能”解释为“不可能”,从而使命案在“降格一审”中量刑失当。

    这种量刑失当又有两种可能。一是因司法腐败而致“命案轻判”。司法官员明知该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却故意解释为“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如此一来,案件一审就放在了基层法院,即便案件有二审,也是到“可控”的中级法院。背后的司法腐败借此逃过了高级法院的监督。从北京市高院“命案中院一审”的举措来看,主要用意就在于防范此类“命案轻判”。

    实践中还有一类情形,表面上看是“命案轻判”,实则却是无罪被判有罪,比照有罪却又过轻。这种“疑罪从有”的冤案近年来屡见报端,并不断刺激公众的眼球。如某基层公安部门办理的一件杀人案件,被告人虽有嫌疑,现有证据却不足以达到定案标准。若由中院一审,则恐高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基层政法机关政绩都会因此受影响。为规避高院管辖权,有的地市级政法机关就会通过某种内部协调程序,将本应由中院一审的案件,降格到基层法院一审。即便将来被告人上诉,也是中级法院二审,仍在地市政法机关的掌控中。这样的“降格审理”,往往关联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司法潜规则。

    依现行刑事诉讼法,疑罪本该从无。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三大诉讼中最为苛刻的。刑事审判乃生杀予夺之权,不予明确规范和严格限制,不足以保障人权。级别管辖和疑罪从无都有其内在的立法精神,是法官在运送司法正义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路标。为确保立法意旨的贯彻和实现,就需要以明规则来对抗潜规则。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案件均由中院一审,正可视为一种努力。

    之所以“疑罪从有”在实践中大行其道,部分源于对“命案必破”等司法政策的误读。“命案必破”是一个理想的目标,是所有公安司法人员都应努力的方向。但“命案必破”必须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以牺牲公正来达成表面的“命案必破”,不应视为政绩,而应依法调查,并追究当事官员的法律责任。“程序违法不罚”,“严禁流于言禁”等司法潜规则,同样也该破一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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